購物商店購物政策

本購物政策係提供於Yahoo奇摩購物中心開店之商店使用,除雙方合約外,店家並同意遵守以下事項:
一、商店守則

1.申請開店時,商店審核要件如下:
(1)須為中華民國境內合法申請得從事零售業務之營利組織或單位;
(2)該營利組織之負責人須為申請開店服務之連帶保證人,若為獨資商號,則須另覓一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之人擔任連帶保證人(Yahoo奇摩審核時要求商店出具連帶保證人資料及保證時始適用);
(3)須依法辦理稅籍登記,繳交營業稅款;
(4)須能開立統一發票,或為具有合法免用統一發票身份之營利組織或單位,並能開立合法收據。

 

2.商店應據實提供正確無誤之申請資料,並配合Yahoo奇摩進行必要之文件補正要求。商店應於開通後一個月內完成商店裝修(包含但不限於:商品上架、商店首頁及Logo製作),如未能於上述期限內完成,且經通知改善未於期限內改善(即:完成商店首頁及Logo製作,且上架商品超過十件)者,Yahoo奇摩將以可歸責商店之事由為由終止本合約,惟商店所繳交剩餘期間之月租費將予以退還,不適用合約第十六條第四項規定。

 

3.商店服務保證金
(1)商店使用開店服務,應依Yahoo公佈之保證金規範繳交保證金。如有繳交保證金,且商店違反相關規範、雙方合約或相關法令或拒絕履行對Yahoo之賠償義務,且無貨款可供扣除違約金時,Yahoo將自本保證金中扣除,本合約終止後三個月內如無其他未解決爭議或未清償款項時,無息返還。如保證金因違反相關規範遭扣除後,商店應於Yahoo所訂期限內補足保證金至原繳納數額。期限內未補足者,Yahoo有權自商店貨款扣除該應補足之差額。
(2)商店應依Yahoo規定繳付保證金作為擔保開店服務之品質使用,如商店違反前項所訂規範、本合約或相關法令或拒絕履行對Yahoo之賠償義務,且無貨款可供扣除違約金時,Yahoo將自本保證金中扣除,本合約終止後三個月內如無其他未解決爭議或未清償款項時,無息返還。
(3)如保證金因違反相關規範遭扣除後,商店應於Yahoo所訂期限內補足保證金至原繳納數額。期限內未補足者,Yahoo有權自商店貨款扣除該應補足之差額。

 

4.商店應依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及其他政府法令規定,於商店首頁及訂購、結帳頁面,告知消費者係向商店購買商品或服務,並於其商店網頁標示名稱、地址、客戶服務聯絡電話及電子郵件信箱,以供消費者聯絡。如上述法令變動時,亦應配合最新法令規定辦理之。

 

5.商店開店時,應遵守下列金流規定:
(1)Yahoo與其他金融機構及/或通路商共同合作提供金流服務,包括但不限於:ATM、信用卡付款及超商繳費等。Yahoo並得隨時新增或停止金流服務方式,商店並同意依消費者實際使用之金流方式給付Yahoo金流服務費。
(2)如使用信用卡付費服務者,商店聲明並保證其不得從事或經營Yahoo及信用卡收單機構拒絕接受信用卡簽單之行業,亦絕不從事Yahoo及信用卡收單機構共同認定為高風險之營業活動。若商店違反上開約定,Yahoo有權立即暫停提供信用卡服務及商店之請款或付款,商店並應賠償Yahoo因此所生之損害。
(3)商店同意如金流服務發生異常、錯誤或無法使用之情形,Yahoo除應協助予以更正或回復其可供使用之狀態外,不負任何營業損失之賠償責任。

 

6.商店開店時,應遵守下列物流規定:
(1)商店同意自行處理出貨予其消費者及其他非本條第二項所約定之逆物流服務事宜。
(2)若消費者有解約退貨之需求時,為統一處理退款事宜,商店同意除經Yahoo認定無法使用逆物流服務之情形外,應委由Yahoo執行逆物流服務,並應給付其使用逆物流服務所生之費用(即物流服務費)予Yahoo 。逆物流費用依逆物流需求發生時購物中心公告之費率為準,如需調整,Yahoo應事先通知商店或於購物中心後台公告。
(3)商店認知並了解Yahoo係依據商店申請開店服務時所填寫之商品種類,認定其所銷售之商品是否可使用逆物流服務(詳請洽Yahoo業務人員)。若商店所銷售之商品事後變更致Yahoo合作之物流廠商不提供逆物流服務者,商店應自行負擔相關逆物流事宜;惟如商店所銷售之商品種類變更,致應依據本條第二項委由Yahoo處理商店逆物流服務時,Yahoo亦有權即時調整之。Yahoo並有權隨時依據商店銷售之商品種類,認定商店是否可使用逆物流服務。
(4)商店同意若Yahoo合作之物流廠商於收取退貨或運送過程中,有任何故意或過失致商店商品毀損或因而致商店受有其他損害者,商店所得請求之損害賠償悉依Yahoo與該物流廠商之合約處理。雙方並同意商店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上限為該受損害商品之發票金額,惟該發票金額逾新台幣伍萬元時,賠償上限為新台幣伍萬元整。

 

7.商店購買廣告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1)商店得向Yahoo購物中心購買付費廣告服務,其費用及廣告服務內容,悉依Yahoo購物中心之說明為準。Yahoo購物中心並得隨時以公告修改之。
(2)商店得另行向Yahoo購物中心購買專案銷售之付費廣告服務,其費用、廣告服務內容及帳務週期,由雙方另行協議定之。
(3)雙方同意廣告費之帳務週期,以商店線上訂購之時點為準,而非廣告刊登完畢之時點。亦即,若於當月十日訂購,則該筆廣告費應計入當月第一帳務週期之減項計算。


二、商店作業守則

1.商店使用開店服務,應遵守Yahoo公佈之下列各項規範。商店並同意Yahoo有權隨時變更本守則所列各項規範。商店應隨時注意Yahoo之公告或電子郵件通知;本守則所列各項規範於Yahoo變更之公告或通知後三十日後生效,商店如不同意該項變更,應於變更內容生效前十日以書面通知Yahoo終止本合約。惟第二條『商店作業規範』為Yahoo公告或通知後立即生效,商店不得異議。

2.商店作業規範:
        服務管理規則

1.刊登規則
(1)禁止與限制:商店不得銷售Yahoo禁止銷售之商品(包含但不限於:Yahoo政策不同意商店銷售之品類或品牌商品)或服務,除遵守Yahoo所定之商品刊登規則外,且僅限刊登購物中心金流服務可支援之商品。若商店違反前開規定,Yahoo得主動移除該商品或服務,或通知商店自行移除。
(2)刊登錯誤或濫用:
a. 商店若有刊登商品價格錯誤或其他類此情事,商店不得以任何理由單方取消或變更已成立之訂單,如因取消或變更已成立之訂單而衍生任何法律爭議,概由商店自行負責,與Yahoo購物中心無涉。
b. 商店若有營業稅別(應稅/免稅)設定錯誤之情事,應自行承擔稅別之損失,若因此致Yahoo遭受稅捐機關調查、追訴、處分或發生任何損害或支付相關費用時,商店應負賠償或給付之責。
c. 商店若有商品刊登類別錯誤、濫用關鍵字、蓄意作假引導消費者至商店消費或其他經Yahoo認定為不當之行為,Yahoo有權暫停商店參與活動或使用開店服務之權利。
(3)商店不得將開店服務以任何形式出租、讓與或提供他人使用,或代他人刊登非商店自行銷售之商品或服務。
(4)商店同意就其名稱、商標及商店之所有產品圖文等相關資訊,授權Yahoo購物中心得為各種行銷宣傳購物中心或商店之目的使用,且將前述資訊建置資料庫,供使用者進行搜尋、查詢與比較。
(5)商店應妥善保管帳號、密碼,任何透過正確之帳號、密碼登入所為之行為,均視為商店所為之行為,商店應自負責任。
(6)商店不得為任何使消費者誤認其與Yahoo間有本合約以外之其他關係之文字或廣告資訊,未取得Yahoo同意前,亦不得使用Yahoo商標或公司名稱。
(7)商店使用開店服務,應遵守雙方合約相關約定、Yahoo所提供之操作手冊及網頁公告之約定。
(8)商店為免用發票之小額營業人期間,應於商店介紹及賣場頁面,依Yahoo購物中心指定之格式,揭示商店為免用統一發票之店家。


2.消費者保護
(1)售後服務:商店所上架之商品或服務,均應依服務管理規則之規定,提供相關商品保證及售後服務等。
(2)客服服務:商店須設專人負責提供消費者客戶服務。雙方同意消費者透過購物中心所提供之售後服務功能請求提供客戶服務時,商店應於二個工作日內負責回應且結案完成。惟消費者對Yahoo所提供的金流服務或退貨物流服務之相關問題,得由Yahoo協助處理客戶服務。
(3)客訴爭議:雙方同意若消費者向Yahoo購物中心提出申訴,商店應依Yahoo購物中心之通知即時予以處理,如爭議未能解決或消費者逕行向Yahoo購物中心索賠者,Yahoo購物中心就該申訴所涉之貨款得暫時不予結算,若已支付者並得就次期貨款予以扣除或要求商店返還,至前開爭議解決或Yahoo購物中心確定無受損害之虞之時,再無息支付予商店。

              
        訂單作業:

1.私下交易:就消費者與商店間之交易,商店不得任意與消費者間私下成立交易或變更相關資料,否則Yahoo購物中心不負付款或其他責任。

2.取消作業
(1)雙方同意向消費者寄送出貨通知後,商店不得無故單方取消或變更訂單。惟若商店取消或變更訂單而衍生任何法律責任者,仍由商店自行負責,與Yahoo無涉。
(2)商店無法於系統訂定之最晚出貨日出貨,致使訂單因逾期未出貨而取消時,商店應負責處理解決相關衍生之事宜,並承擔一切責任及損失。

3.出貨作業
(1)出貨方式:商店應於商店系統接收 Yahoo 轉送之消費者訂單兩日內、預購商品須於 Yahoo 所定之最晚出貨日內(以下稱出貨期限 ) ,進行商品出貨作業,逾最晚出貨日仍未出貨,視同違約。
(2)出貨憑證:商店應保留銷售商品憑證一年以上,俾供Yahoo查核。Yahoo購物中心得隨時向商店查詢配送憑證,並要求商店提供配送簽收單據等文件,商店需於二個工作天內提出相關簽收憑證。若商店拒絕或未能提供相關簽收憑證,視同違約,Yahoo除得依本合約相關約定處理外,並得拒絕支付該筆貨款予商店;如已支付,Yahoo得自其餘應付商店之貨款中扣抵或逕行向商店要求返還。

4.退貨作業
(1)鑑賞期:商店所上架之商品,除商品符合消費者保護法所訂「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規定無需提供鑑賞期外,其餘商品均應依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及本購物政策規定,提供消費者自貨到之次日起十五天之鑑賞期,鑑賞期之起算依據購物中心系統設定為準。若消費者可證明其未於出貨日之次日起算第三天收受商品者,鑑賞期亦順延至實際收受商品後起十五日。若消費者因購物中心系統設定之因素,無法線上申請解約退貨時,商店仍應依民法及消費者保護法處理,不得拒絕。
(2)商店提供消費者辦理退貨事宜,不得自行訂定排除條款,亦不得要求消費者自行寄回退貨商品。
(3)商店應於自 Yahoo 合作之物流廠商將消費者之退貨送達後之二日內,若為其自行自消費者端取回退貨者,則為 Yahoo 通知商店消費者退貨後之次日起算五日內,登入商店管理平台完成退貨確認作業。如商店未於期限內進行退貨確認或主張退貨異常,視同已退貨確認無誤,商店同意 Yahoo 逕行退款予消費者。消費者退貨如有異常時,商店應於前開期間內主張退貨異常,通知 Yahoo 暫時保留消費者之退款,待商店與消費者協調完畢後再行退款;另建議將收回退貨商品拆封檢查過程錄影存證,以利後續交易糾紛之處理。若經五日未協調或無法協調處理完畢,商店同意 Yahoo Yahoo 委託之第三人得進行瞭解,商店需配合說明;收到退貨商品三十日內若商店無法舉證該退貨爭議係可歸責於消費者所致者,商店同意Yahoo於三十日後逕行退款予消費者。
(4)商店若原訂單另有加計運費,消費者申請辦理部份退貨退款時,得不退還運費;如消費者申請辦理全部退貨退款時,須同時退還該筆運費。
(5)消費者經購物車購買之商品,如係因「跨商品優惠」活動之約定,無法辦理部份退貨,須就購物車內全部商品進行退貨時,其鑑賞期以該購物車內商品最後出貨日為起算點計算。若商店採分批出貨方式,因退貨及取消訂單須整批處理,若消費者於收到部份商品後辦理退貨或取消訂單,系統將自動將所有已出貨之商品進行退貨且未出貨之商品取消訂單,如因此而衍生之相關費用及損失,由商店自行吸收。
(6)商店未能妥善處理消費者退貨相關事宜,經Yahoo限期催告後仍不履行者,視同違約,Yahoo除得依雙方合約相關約定處理外,並得拒絕支付該筆貨款予商店;如已支付,Yahoo得自其餘應付商店之貨款中扣抵或逕行向商店要求返還。

5.換貨作業:商店應於接受消費者通知次日起七個工作天完成更換新品之事宜,並將新品送交消費者完成換貨作業;前述換貨衍生之一切費用,需由商店自行負擔,若消費者不願更換而有其他主張時,亦由商店自行負擔一切費用。

6.維修作業:商店因故停止製造、輸入、代理、經銷,或停止於Yahoo購物中心電子商務平台銷售時,仍應擔保繼續提供,保固、維修…等售後服務予消費者,並履行其他於消費者購買商品時承諾之所有服務與責任,且需以自己之費用將修復商品送達消費

 
3.商店違約罰則
(1)Yahoo購物中心將針對商店違約行為,制定「商店違規計分管理規則」,如有違規將可能給予違約金、減少商店曝光資源至關店之不同處分,敬請商店務必遵守。
(2)如有違規情形致需支付違約金,商店同意Yahoo購物中心逕自貨款中扣除。



三、商店費用結算守則

1.商店使用開店服務,應遵守本守則規定支付費用及辦理請款作業。商店並同意Yahoo有權隨時變更本守則所列各項規範。商店應隨時注意Yahoo之公告或電子郵件通知;本守則所列各項費用與規範於Yahoo變更之公告或通知後三十日後生效,商店如不同意該項變更,應於變更內容生效前十日以書面通知Yahoo終止本合約。

 

2.服務費用
(1)商店應按所選擇之開店服務方案支付服務費用(包含但不限開辦費、商店月租費、金流服務費、物流服務費、成交手續費、購物車作業處理費、預購訂單處理費人工發票處理費(如採用Yahoo指定單位開立之電子發票或免開/免用發票則免收;Yahoo將以公告方式指定前開單位)及廣告費)予Yahoo
(2)雙方同意上述費用,除開辦費,商店月租費須預先支付外,其餘費用Yahoo得逕行自當期應給付予商店之貨款中扣除,若當期款項不足抵扣全部費用時,Yahoo將通知商店補繳費用,商店應依通知期限繳交。若商店未於Yahoo通知期限內繳交全部費用者,Yahoo得自未來應給付予商店之貨款中逕行扣除。
(3)以上各項商店應付費用,Yahoo將依實際執行扣款之金額,統一開立發票予商店。

 

3.帳款結算
(1)雙方同意前條費用依據合約第四條規定,每月固定分二個結算週期及確認付款款項,如商店對於費用明細有異議者,雙方同意仍按該明細進行付款,如經確認需調整者,則於該爭議解決後的次一個帳務週期之前(含),進行結算付款。
(2)雙方同意合約第四條第二項貨款之「入帳」,應以Yahoo向相關收單銀行或其他代收款業者請款成功之日、或系統認定商店完成出貨之日定之,以較晚發生者為準。
(3)若消費者有取消訂單、解約退貨或其他依法應退款之情形,雙方同意應自貨款中扣款之,此「扣款」應以Yahoo實際退款予消費者或收單銀行回覆退款予消費者之日為準。
(4)雙方同意若商店與消費者間發生有關前項退款之爭議或消費者向Yahoo提出申訴時,Yahoo得就有爭議之貨款列為保留款。自Yahoo將該有爭議貨款列為保留款之日起,視為Yahoo應給付予商店之貨款之減項,至Yahoo依相關規範處理完畢之日為止。
(5)商店認知並了解若於退貨異常立案後三十日內,仍無法將該退貨異常狀況妥善處理完畢,商店同意Yahoo於退貨異常立案後三十日之次日,逕行將該筆保留款退款予消費者。
(6)商店同意本條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將依Yahoo之公告處理。


4.請款作業
(1)商店確認帳款明細後,應開立發票予Yahoo請款。
(2)請款方式:商店應於商店後台依『當期帳款查詢』中查核確認當期帳款明細,並於每月固定二個結算週期末日後之五個日曆天內,依各結算週期之帳款金額開立並交付彙開發票(若為小規模營業人,則須將代收明細印出並加蓋免用統一發票專用章;免開發票【例如娛樂票券類】商品可於帳款明細上加蓋公司發票章作為請款證明)予Yahoo,始得向Yahoo請領當期帳款;若商店未能於前開時間開立並交付發票/代收明細予Yahoo,商店同意Yahoo得將當期帳款延至實際收到商店發票/代收明細後之付款週期再行付款。商店並同意Yahoo支付之帳款金額為當期帳款金額(免用發票商品需另扣除5%稅額)扣除商店應支付之相關費用後之金額。
(3)帳款撥付:依合約第四條第三項時程辦理。如遇假日則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撥付。
(4)如商店需調整撥款帳戶至商店負責人個人帳戶,應另行向Yahoo提出申請。
(5)如商店銷售免開/免用發票商品,惟因商店設定商品刊登類別錯誤,致Yahoo仍就商店銷售商品開立發票予消費者,Yahoo給付商店當期帳款時仍將扣除5%稅額,商店不得異議。
(6)除商店銷售免開/免用發票商品外,如商店無法以Yahoo指定之電子發票方式開立發票請款,需另行支付Yahoo人工發票處理費。費用依據商店費用結算準則及相關網頁規定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