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店有條件限制刊登的商品或服務

食品;含窈窕、健胸食品、以及嬰兒配方食品與較大嬰兒配方輔助食品等

 

一般食品

您在刊登食品類商品時,應遵守《健康食品管理法》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規定。

由於我國法令對於食品廣告或標示之管理極為嚴格且複雜,您於刊登食品類商品時,請務必詳讀下列說明。如有違反法規,可能被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健康食品管理法>,或可能受新台幣三萬元至三百萬元之罰鍰處分,並可能因違反情節重大遭勒令停業、歇業或廢除食品業者之登錄<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請務必小心。

 

相關法規說明
  1. 健康食品管理法
    依我國《健康食品管理法》規定,除非經核准認定具有「調節血脂功能」,「調整腸胃功能」,「調整免疫機能功能」,「改善骨質疏鬆功能」、「牙齒保健功 能」、「調整血糖功能」「護肝功能(針對化學性肝損傷)」、「延緩衰老」或「抗疲勞」等,食品廣告或標示不得宣稱具有以上保健功效。請參考:
    健康食品管理法
    健康食品管理法施行細則
  2.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1) 除了不能宣稱以上的保健功效外,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食品廣告或標示內容也不得有:
    a. 涉及醫藥效能的詞句,或
    b. 涉及虛偽、誇張的詞句。請參考: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
    (2)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有些特定食品必須向衛生福利部申請查驗登記並取得許可後才可以輸入,例如外形為膠囊狀或錠狀之食品,賣家於銷售這類商品時應自行瞭解相關規定。
    (3)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食品之包裝或容器上,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 標示內容物名稱及重量、容量、數量、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地址及有效日期等。 部份食品類別在商品上架時,系統會要求店家強制填寫,請務必參考【包裝食品標識說明
  3. 可能被認定違規之商品描述
    您可以參考衛生福利部公告 <食品廣告標示解釋案例>及<食品廣告標示詞句涉及虛偽、誇張或醫藥效能之認定表>,瞭解什麼樣的詞句會被主管機關認定違規。
禁止之商品說明

您的刊登內容如違反下列規定時,Yahoo奇摩得提前結束您的刊登:

  1. 「健康食品」名稱之使用
    若您在商品名稱/描述/關於我/問與答/照片/圖片等內容中,說明您所銷售之物品為「健康食品」,您應一併註明我國衛生福利部許可字號(衛署健食字第ooooooo號),否則請不要使用「健康食品」名稱。
  2. 「有機食品」名稱之使用
    若您在商品名稱/描述/關於我/問與答/照片/圖片等內容中,說明您所銷售之食品、農產品、農產加工品為「有機」商品時,如為國內農產品,您應一併標示機驗證機構核發的「檢驗合格證明」,及我國農委會驗證許可後核發的「有機農產品標章」;如為進口農產品,則必須於賣場揭露主管機關審查合格的同意文件。如未檢附上開證明,請不要使用「有機」名稱來銷售您的食品、農產品、農產加工品。
  3. 不得引用衛署食字公文字號或同等意義之字樣
    您在商品名稱/描述/關於我/問與答/照片/圖片的內容中,不可標示「衛署食字第xxxxxxxx號」之公文流水號字眼,不論商品是否曾經通過查驗登記或配方審查認定為食品,皆不得填寫。
    違規的例子包括:
    「衛署食字第xxxxxxxx號」、「衛署食字第 xxxxxxxx號許可」、「領有衛署食字號」、「衛署食字第xxxxxxxx號審查通過」、「通過衛署食字第xxxxxxxx號審查認定為配方食品」、 「經衛署食字第xxxxxxxx號查驗登記認定為配方食品」、「通過衛生福利部配方審查」
  4. 您的商品描述內容中不能有下列情形

    涉及衛生福利部公告之保健功效(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

    宣稱具有「調節血脂功能」,「調整腸胃功能」,「調整免疫機能功能」,「改善骨質疏鬆功能」、「牙齒保健功能」、「調整血糖功能」、「護肝功能(針對化學性肝損傷)」、「延緩衰老」、「抗疲勞」之保健功效(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除非該物品已取得健康食品核准)。
    例如:清血防栓。改善血濁。促進血液循環。血液循環暢通。健胃整腸。保護肝臟。降低膽固醇。降低三酸甘油脂。減少動脈硬化。控制血糖。抑制腸內壞菌。增加腸內好菌。預防骨質疏鬆。增加骨鈣。增強免疫力。減少牙菌斑‧‧

    涉及醫藥效能(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宣稱可以預防、改善、減輕、診斷或治療疾病或特定生理情形。
    例如:治療近視。恢復視力。防止便秘。利尿。改善過敏體質。壯陽。強精。減輕過敏性皮膚病。治失眠。防止貧血。降血壓。改善血濁。清血。調整內分泌。防止更年期的提早。

    宣稱可以減輕或降低導致疾病有關之體內成分。
    例如:解肝毒。降肝脂。‧‧‧

    宣稱產品對疾病及疾病症候群或症狀有效。
    例如:消滯。降肝火。改善喉嚨發炎。祛痰止喘。消腫止痛。消除心律不整。解毒。

    涉及中藥材之效能者。
    例如:補腎。溫腎(化氣)。滋腎。固腎。健脾。補脾。益脾。溫脾。和胃。養胃。補胃。益胃。溫胃(建中)。翻胃。養心。清心火。補心。寧心。瀉心。鎮心。強心。清肺。宣肺。潤肺。傷肺。溫肺(化痰)。補肺。瀉肺。疏肝。養肝。瀉肝。鎮肝(熄風)。澀腸。潤腸。活血。化瘀。

    引用或摘錄出版品、典籍或以他人名義並述及醫藥效能。
    例如:「本草備要」記載:冬蟲夏草可止血化痰。「本草綱目」記載:黑豆可止痛、散五臟結積內寒‧‧‧

    涉及虛偽、誇張或易生誤解(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涉及生理功能者。
    例如:增強抵抗力。強化細胞功能。增智。補腦。增強記憶力。改善體質。解酒。清除自由基。排毒素。分解有害物質。改善更年期障礙。平胃氣。防止口臭。

    涉及中藥材效能而涉及五官臟器者。
    例如:保護眼睛。保肝。增加血管彈性‧‧‧

    涉及改變身體外觀者。
    例如:豐胸。預防乳房下垂。減肥。塑身。增高。使頭髮烏黑。延遲衰老。防止老化。改善皺紋。美白。纖體(瘦身)。

    引用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衛署食字號或相當意義詞句者:
    例如:例句:衛署食字第◎◎◎◎◎◎◎◎◎◎號。署授衛食字第◎◎◎◎◎◎◎◎◎◎號。FDA◎字第◎◎◎◎◎◎◎◎◎◎號。衛署食字第◎◎◎◎◎◎◎◎◎◎號許可。衛署食字第◎◎◎◎◎◎◎◎◎◎號審查合格。領有衛生福利部食字號。獲得衛生福利部食字號許可。通過衛生福利部配方審查。本產品經衛署食字第◎◎◎◎◎◎◎◎◎◎號配方審查認定為食品。本產品經衛署食字第◎◎◎◎◎◎◎◎◎◎號查驗登記認定為食品。

建議之商品說明內容

  1. 如果您的刊登物品是我國衛生福利部核准之健康食品,您應一併註明核准字號(衛署健食字第ooooooo號),且您可以於刊登內容中描述經核准之保健功效(但不得逾越核准範圍),或以下衛生福利部公告得使用之例句。
  2. 如果您的刊登物品不是我國衛生福利部核准之健康食品,為了避免您因不瞭解法令而受處罰,Yahoo奇摩建議您儘量使用以下衛生福利部公告得使用之例句:

通常可使用之例句

幫助牙齒骨骼正常發育。幫助消化。幫助維持消化道機能。改變細菌叢生態。使排便順暢。使小便順暢。調整體質。調節生理機能。滋補強身。增強體力。精神旺 盛。養顏美容。幫助入睡。營養補給。健康維持。青春永駐。青春源頭。延年益壽。產前產後或病後之補養。促進新陳代謝。減少疲勞感。清涼解渴。 生津止渴。促進食慾。開胃。退火。降火氣。使口氣芬芳。促進唾液分泌。潤喉。「本草綱目」記載梅子氣味甘酸,可生津解渴(未涉及醫藥效能)。

一般營養素可敘述之生理功能例句

  1. 膳食纖維:可促進腸道蠕動。增加飽足感。使糞便比較柔軟而易於排出。膳食中有適量的膳食纖維時,可增加糞便量。
  2. 維生素A:有助於維持在暗處的視覺。增進皮膚與黏膜的健康。幫助牙齒和骨骼的發育與生長。
  3. 其他更多例句,請參考衛生福利部網站<食品廣告標示詞句涉及虛偽、誇張或醫藥效能之認定表>(參考第三點「詞句未涉及療效及誇大」之說明)

請注意:您的「商品名稱/描述/關於我/問與答」描述文字不需和以上例句完全相符才會認定違規,只要您的商品說明內容所傳達之訊息,符合以上例句,即可能被 認定違規,例如,上述禁止例句為「降低膽固醇」,而您的描述為「抑制膽固醇」或「防止壞的膽固醇形成」,仍將被認定為違規。

 

窈窕、健胸食品

由於我國法令對於食品廣告或標示的管理極為嚴格且複雜,為了維護買家權益,也為了避免您遭到主管機關的罰鍰處分,請您在刊登【窈窕、健胸食品】時,除了要 遵守【一般食品】刊登規則外,還必須要注意下列事項,以免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消費者保護法》及《公平交易法》。如經發現違規,將一律移除,恕不退 還刊登相關費用。

刊登【窈窕、健胸食品】注意事項

  1. 您的商品必須是合法廠商所製造,且外包裝必須有以中文標示的商品品名、成分及製造商名稱、地址等資訊。
    為了證明您的商品合乎規定,敬請您將印有商品品名、成分及製造商名稱、地址等資訊之該面外包裝盒(罐 / 袋),拍攝清晰照片並上傳至您的刊登內容(如果字體較小致拍攝結果不清晰,您應另外於刊登內容中描述之),否則 Yahoo奇摩將認定您的商品來源不明。
  2. 不能引用其他網友之使用意見、相關報導或供應商的產品宣傳資料作為證言,否則將會被主管機關認定涉及誇大或誤導。
  3. 不能刊登「使用前」、「使用後」的比較照片,也不能刊登其他影射完美身材的照片。
  4. 不能有任何明示或暗示減肥、瘦身、豐胸功效的內容,也不能有其他涉及療效或誇大誤導的內容。
    例如:「減肥」、「塑身」、「瘦身」、「纖體」、「豐胸」、「雕塑理想身材、瘦的更健康」、「吸附油脂效果最好」、「增強脂肪代謝能力 ‧‧‧ 且可清腸」、 「只需吃本產品,不需配合運動及飲食控制,即可達到體重控制及塑身效果」、「可讓粗臂肥臀不見 ‧‧‧ 促進肥胖部位血液循環、燃燒脂肪 ‧‧‧ 達到瘦身效 果」、「雕塑體型」、「贅肉殺手」、「幫助清除腸內有害物質、體內毒素及宿便」、「減肥消脂茶包 ‧‧‧ 活化細胞 ‧‧‧ 使您 " 輕 " 鬆愉快」、「分解體內脂肪、讓減重更快」、「 × 天可以瘦下 × 公斤」、「輕鬆升級 x 罩杯」、「有效刺激乳腺,使其快速活化,達到使胸部豐滿之境界」、「只要 x 天,讓你擁有傲人雙峰」等。

請注意,以上例句只是過去主管機關曾經解釋過或處罰過的一些案例,您沒有使用以上這些用語,並不代表就沒有問題,還是可能被移除。 為了避免您因不小心違反法令,敬請您使用衛生福利部公告可使用的例句(請參考衛生福利部網站< 食品廣告標示詞句涉及虛偽、誇張或醫藥效能之認定表 >第三點「詞句未涉及療效及誇大」相關說明)。

 

嬰兒配方食品與較大嬰兒配方輔助食品

依據衛生福利部「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廣告及促銷管理辦法」,「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不能進行廣告、促銷、廉價銷售活動,由於網路刊登內容可能會被主管機關認定為廣告,再次提醒您,Yahoo奇摩商店禁止販售「嬰兒配方食品」及「較大嬰兒配方輔助食品」,亦不得將之作為贈品促銷。

化粧品;含保養品、洗髮乳、香皂、美白牙膏、非藥用漱口水等

您在刊登化妝品類商品(包含保養品、洗髮乳、香皂、美白牙膏、非藥用漱口水及使用於皮膚之精油產品等,請參考衛生福利部公告的「 化粧品範圍及種類表  」)時,應遵守《 化妝品衛生安全管理法之規定,為了避免您因違反法令而受罰,如經 Yahoo發現違規,將一律移除,恕不退還刊登相關費用(含廣告費)。


賣場商品描述說明

《 化妝品衛生安全管理法  規定,您於刊登化粧品類商品時,應遵守以下刊登規則,以免因違反法令而受罰:

  1. 一般化妝品 (商品外包裝上沒有「衛署粧輸字第×××××號」、「衛署粧製字第×××××號」)
    (1) 可以刊登的內容-
    商品照片、品牌及品名(例如:「 SKII青春露 」)、容量、價格、有效日期、製造廠商名稱。
    (2) 不能刊登的內容-
    o 任何有關商品成分、用途、用法等涉及宣稱效能或廣告性質之資料,但如果您有取得化粧品廣告許可,您可以刊登經許可的廣告內容,不過您應一併註明廣告許可字號。
    o 其他買家的使用意見、媒體採訪報導或相關書刊資料。
    o 使用前後的對比照片。
  2. 特定用途化粧品(商品外包裝上有「衛署粧輸字第 ××××× 號」、「衛署粧製字第 ××××× 號」, 一般最常見的就是美白、防曬、染髮、燙髮、止汗制臭及殺菌抗菌類商品 )

    (1) 可以刊登的內容-
    a. 如果您有寫出商品完整的「衛署粧輸字」或「衛署粧製字」,則除了一般化粧品可以刊登的內容外,您還可以刊登經衛生署核准的仿單(即中文說明書)內容,但您必須為授權代理商或經銷商,否則可能侵害他人著作權。
    b. 如果您沒有寫出商品完整的「衛署粧輸字」或「衛署粧製字」,則將視為一般化粧品管理,您只可以刊登商品照片、品牌及品名、容量、價格、有效日期、製造廠商名稱。

    (2) 不能刊登的內容-

    •  有刊登完整「衛署粧輸字」或「衛署粧製字」的情形:任何超出衛生署核准仿單的內容。

    •  未刊登完整「衛署粧輸字」或「衛署粧製字」的情形:任何有關商品成分、用途、用法等涉及宣稱效能或廣告性質之資料。 (如果您有取得化粧品廣告許可,您可以刊登經許可的廣告內容,不過您應一併註明廣告許可字號)

    •  其他買家的使用意見、媒體採訪報導或相關書刊資料

    •  使用前後的對比照片。

 

商品製造、輸入、來源及販售等規定說明

除了描述說明外,您還必須注意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的下列規定:

  1. 自民國110年7月1日起,化粧品之製造需完成產品登錄及建立產品資訊檔案,如為特定用途化粧品,於民國113年7月1日前需另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查驗登記,並取得核准許可證。敬請您未依據上述程序辦理前,勿刊登來路不明之化粧品,或刊登您自行 DIY 製作或 分裝、改裝之化粧品。

  2. 化粧品之外包裝或容器,應以中文標示品名、用途、製造及輸入廠商名稱、地址及電話號碼,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標示之事項。如外包裝或容器表面積過小或其他特殊情形致不能標示者,應於標籤、仿單或已其他方式刊載之。

  3. 輸入化粧品之樣品 ,不得販賣。

  4. 化粧品之製造及輸入需向衛福部申請查驗登記,並取得許可證,違反者可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提醒您,輸入許可證需由進口商提出申請,因此,您如果是自行由國外輸入特定用途化粧品時,仍應依規定取得輸入許可證,如有其他廠商已就同一商品取得輸入許可證,並不代表您就可以合法輸入。 Yahoo禁止銷售未取得製造或輸入許可之特定用途化粧品。

請注意,您自行輸入的如果是防曬、美白、 染髮、燙髮、止汗制臭及殺菌抗菌類商品,則很有可能是屬於特定用途化粧品,您可以參考下列連結瞭解您所輸入之化粧品是否已登記為特定用途化粧品,或是否為特定用途化粧品,而應申請輸入許可。非經申請查驗登記之特定用途化粧品,不得於平台販售。
 

參考連結: 衛福部特定用途化粧品許可證查詢 化粧品相關法規

進一步瞭解更多化粧品相關法令
《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 
《 化粧品外包裝、容器、標籤或仿單之標示規定(110年7月1日生效) 
《 化粧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虛偽誇大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 
《 化粧品得宣稱詞句及不適當宣稱詞句例示 

 

成人(情趣)用品、限制級出版品及電腦軟體

成人情趣商品、限制級出版品、限制級電腦軟體等商品在刊登時應設定在「18禁專區」的分類,並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及權益保障法」分級要求,保障未成年者身心權益。

 

說明

•  「成人情趣商品」: 指商品具有煽情挑逗等特性,可能用以刺激或鼓勵性活動,屬於情趣用品。

•  「限制級出版品、錄影節目帶及電腦軟體」: 指含有符合「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第五條規定範圍之出版品、錄影節目帶及電腦軟體,出版品包含書籍、雜誌、漫畫、照片、光碟等,錄影節目帶包含 VHS 、 VCD 、 DVD 、藍光 DVD 等,電腦軟體包含安裝於電腦、電視及掌上型遊樂器使用之遊戲軟體。

 

注意事項

•  店家在販售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 VHS 、 VCD 、 DVD 、藍光 DVD )時,須依照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的要求,依據商品外之分級標示做好分級,在限制級「商品描述」中須說明此出版品「限制級: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觀賞」或此錄影節目帶商品「限制級: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閱聽」。

•  成人情趣用品需經相關主管機關檢驗核可,確保消費者使用安全。

•  成人情趣商品主圖、簡介(可經由搜尋關鍵字顯示),由於搜尋結果無須確認是否成人,所以請避免有限制級內容,如有性器官造型情趣用品也請進行遮掩處理,以符合分級。

 

相關法規:

請注意限制級商品(含出版品、電腦軟體)的標示規定如下 :

 

「兒童及少年福利及權益保障法」

第四十四條、 新聞紙以外之出版品、錄影節目帶、遊戲軟體應由有分級管理義務之人予以分級;其他有事實認定影響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虞之物品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應予分級者,亦同。前項物品之分級類別、內容、標示、陳列方式、管理、有分級管理義務之人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九條、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十三、應列為限制級物品,違反依第四十四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陳列方式之規定而使兒童及少年得以觀看或取得。十四、於網際網路散布或播送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內容,未採取明確可行之防護措施,或未配合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之防護機制,使兒童或少年得以接取或瀏覽。

第九十二條、 新聞紙以外之出版品、錄影節目帶、遊戲軟體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虞應予分級之物品,其有分級管理義務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未予分級。 二、違反依第四十四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分級類別或內容之規定。

前項有分級管理義務之人違反依第四十四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標示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第九十七條、 違反第四十九條第十三款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其姓名或名稱及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違反第四十九條第十四款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其姓名或名稱及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情節嚴重者,並得勒令停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

第 5 條-出版品之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者,列為限制級,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閱聽:

一、過當描述賭博、吸毒、販毒、搶劫、竊盜、綁架、殺人或其他犯罪行為者。
二、過當描述自殺過程者。
三、有恐怖、血腥、殘暴、變態等情節且表現方式強烈,一般成年人尚可接受者。
四、以語言、文字、對白、聲音、圖畫、攝影描繪性行為、淫穢情節或裸露人體性器官,尚不致引起一般成年人羞恥或厭惡感者。

第 6 條-限制級出版品應在封面明顯標示「限制級: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閱聽」字樣。

前項標示不得小於封面五十分之一。

第 12 條-錄影節目帶之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列為限制級:

一、描述賭博、吸毒、販毒、搶劫、綁架、殺人或其他犯罪行為者。
二、過當描述自殺過程者。
三、有恐怖、血腥、殘暴、變態等情節且表現方式強烈,一般成年人尚可接受者。
四、以動作、影像、語言、文字、對白、聲音表現淫穢情態或強烈性暗示,尚不致引起一般成年人羞恥或厭惡感者。

第 18 條-限制級錄影節目帶應於錄影帶 (片) 、封面 (底) 上明顯標示「本片列為限制級,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觀賞」字樣。封面 (底) 之圖片及文字不得有限制級情形出現。

前項封面 (底) 標示不得小於五分之一之版面。

 

電影軟體分級辦法

第 5 條-電腦軟體之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列為限制級:

一、除輔導級內容外,無渲染色情與猥褻之全裸畫面。
二、以動作、影像、語言、文字、對白、聲音表現淫穢情態或強烈性暗示 ,尚不致引起一般成年人羞恥感或厭惡感。
三、涉及人被殺害並產生血腥之畫面,及其他表現方式強烈之恐怖、血腥 、殘暴或變態之情節。
四、描述其他犯罪行為而對未滿十八歲者之行為、心理有不良影響之虞。

第 6 條-電腦軟體之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列為輔導級:

一、真實、虛擬或可愛卡通人物被殺害並產生血腥。
二、裸露上半身、背面全裸、遠處全裸、透過毛玻璃或其他部分或處理過 之裸露。
三、有恐怖、血腥、殘暴、變態等情節且表現方式強烈,一般成年人尚可接受者。
四、犯罪、恐怖、玄奇怪異、反映社會畸形現象、褻瀆、粗鄙字眼、對白 有不良隱喻及其他對兒童與少年心理有不良影響。

第 7 條-電腦軟體之內容涉及描述兩性不同性特徵、可愛卡通人物裸露上半身、被殺害或被消滅之畫面、一般溫和之咒罵語及其他有混淆道德秩序觀念之虞內容,列為保護級。

第 8 條-電腦軟體中無任何暴露、暴力、血腥、恐怖、變態、毒品、犯罪、不雅言語及前三條描述之內容者,列為普遍級。
可愛卡通人物打鬥畫面,列為普遍級。

第 9 條-電腦軟體提供者應依規定,於電腦軟體發行、租售、散布、展示陳列、供應或提供下載前,自行分級;對於自行分級有疑義者,得諮詢經濟部工業局之意見。

第 10 條-電腦軟體提供者應依下列規定標示:

一、電腦軟體應於產品包裝或提供下載之網頁,為明顯之分級標示,限制級電腦軟體並應註明滿十八歲之人始得購買或使用。
二、電腦軟體產品包裝或提供下載之網頁應與該軟體之分級等級相符,且不得有限制級之內容。但電腦軟體提供者,如採取合理措施防止未滿十八歲之未成年人接 觸限制級產品包裝或提供下載之網頁,不在此限。
三、電腦軟體提供者除依第一款規定標示外,並應依商品標示相關規定標示內容型態、遊戲使用時間警語及其他應行標示事項。

前項封面 (底) 標示不得小於五分之一之版面。

 

禁止的商店行為

以下行為管理人員將刪除您的刊登商品,或關店處理:

•  情趣用品、限制級出版品、限制級電腦軟體未依規範刊登於 『 18 禁專區』 

•  無需經過成人內容分級確認頁面之內容,卻含有限制級成人圖文內容。

•  未在限制級出版品、限制級電腦軟體商品頁面描述中標示此出版品「限制級: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觀賞」或此錄影節目帶商品「限制級: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閱聽」內容。

•  商品頁面圖片或內文出現會引起他人不愉快或不當遐想之圖片或文字,包括但不限於裸露三點、模擬性行為動畫、猥褻不雅描述等內容。

•  商品主圖、簡介(可經由搜尋關鍵字顯示),由於搜尋結果無須確認是否成人,請勿有限制級內容,如有性器官造型擬真情趣用品,圖片請進行馬賽克加工遮掩處理( 若非商品本身造型則不可出現性器官等類似圖文 ) 。

•  商店首頁、電子報不得放置限制級成人圖片。
 

環境衛生用藥

環境衛生用藥係指「環境衛生用殺蟲劑、殺蟎劑、殺鼠劑、殺菌劑及其他防制有害環境衛生生物之藥品」。如蚊香、電蚊香、液體電蚊香、噴霧殺蟲劑、蟑螂藥、螞蟻藥、老鼠藥、環境衛生殺菌劑 … … 等,以及萘丸、合成蟑腦丸、對二氯苯 ...... 等防蟲藥劑。  

環境用藥管理法第9條之規定,製造、輸入環境用藥,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查驗登記,經核發許可證後,始得製造輸入。違反者將可處新台幣30-150萬元罰鍰。

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32 條之規定, 非持有環境用藥許可證、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者,不得為環境用藥廣告。違反者將可處新台幣6-30萬元罰鍰。

如果您為一般民眾、個人或非上述業者,請不要上網販售環境衛生用藥, 否則將被視為非法廣告;若店家持有環境用藥許可證、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請於刊登環境用藥時,一併註明您的「廠商名稱」及「環境用藥許可證字號」、「環境用藥販賣業許可執照字號」或「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字號」。如經Yahoo奇摩商店發現您未註明上述資料,為避免您觸法,將移除相關商品,恕不退還刊登、廣告等費用。

主管機關核發之環境用藥許可證字號包含:環署衛製字、環署衛輸字、環藥販賣字、環藥病媒字及環衛藥防蟲字等字號。如需查詢合法環境用藥,可至行政院環保署網站查詢:https://mdc.moenv.gov.tw/PublicInfo/Permit/ 。環境用藥相關資訊可參考環保署化學局『環境用藥安全使用宣導網』( https://topic.epa.gov.tw/evsu/mp-8.html)

法規參考: 環境用藥管理法  

第 5 條

環境用藥:指下列環境衛生、污染防治用藥品或微生物製劑,依其使用濃度及使用方式分為環境用藥原體、一般環境用藥、特殊環境用藥:

( 一 ) 環境衛生用殺蟲劑、殺 蟎 劑、殺鼠劑、殺菌劑及其他防制有害環境衛生生物之藥品。

( 二 ) 防治空氣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或處理廢棄物之化學合成藥品,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 三 ) 利用天然或人工改造之微生物個體或其新陳代謝產物所製成,用以防治空氣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處理廢棄物或防制環境衛生病媒之微生物製劑,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第 9 條

製造、加工或輸入環境用藥,應將其名稱、成分、性能、製法之要旨、分析方法、毒理報告、藥效 ( 效力 ) 報告及有關資料或證件,連同標示及樣品,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查驗登記,經核發野 i 證後,始得製造、加工或 輸入。

第 32 條

非持有環境用藥許可證、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者,不得為環境用藥廣告。

第 46 條

製造、加工、輸入偽造或禁用環境用藥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明知為偽造、禁用環境用藥,而販賣、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貯存或為之調配、分裝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旅遊業務及機票(Yahoo奇摩商店現階段暫不受理此類商品店家)

包含但不限於如下旅行業業務範圍:
一、接受委託代售海、陸、空運輸事業之客票或代旅客購買客票。
二、接受旅客委託代辦出、入國境及簽證手續。
三、招攬或接待觀光旅客,並安排旅遊、食宿及交通。
四、設計旅程、安排導遊人員或領隊人員。
五、提供旅遊諮詢服務。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與國內外觀光旅客旅遊有關之事項。
 

娛樂、運輸交通、藝文表演...等票券(需有履約保證)

旅遊或休閒票券如旅遊住宿券、車票/船票、門票/入場券、會員與證件、電影票、歌唱券、百貨禮券、餐飲折扣券、美容/保養券、運動/健身券、水療/溫泉券、或其他替代形式的票券。

如票券為藝文表演票券(如演唱會、展覽),票券轉售時消費者負擔之費用(如運費),加總後不得高於原價;如票券為運輸(如車票/船票)或遊樂票券(如遊樂園門票),轉售時不得有圖利行為。

法規規定

  •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64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第二項、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

  •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

         第 10 條之 1 第二項
         將藝文表演票券以超過票面金額或定價販售圖利者,按票券張數,
         由主管機關處每張票面金額之十倍至五十倍罰鍰。


相關連結


平台管理措施

  • 經管理人員發現確認違規,將進行賣場下架處理並通知警告。
  • 如連續或大量刊登違規商品經管理人員確認累犯或情節重大並經警告後未改善違規狀況,將進行暫時或永久停權,並下架所有違規商品。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

為了避免您因違反法令而受罰,當您販售相關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前,請先確認商品已經過型式認證、審驗合格,才可刊登販售。如經發現您販賣未經型式認證、審驗合格的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為避免您受主管機關罰鍰,管理人員將主動下架您的商品。(刊登與大量上傳操作


相關法規說明

● 電信法49條第3項規定,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非經型式認證、審驗合格,不得製造、輸入、販賣或公開陳列。
● 電信法65條第1項第10款及第2項規定,擅自製造、輸入、販賣或公開陳列未經型式認證、審驗合格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其器材之一部或全部。
● 電信法50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審驗合格標籤及符合性聲明標籤專屬取得型式認證證明者及完成符合性聲明登錄者所有。
● 刑法第211條規定,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分為「須電台執照」及「不須電台執照」:

•  須電台執照者: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經型式認證、審驗合格,並應領有電台架設許可證、電台執照或專案核准文件,始得設置、持有,禁止於網路平臺上販賣。如業餘無線電機、專用無線電機、廣播電台、行動電話基地台、行動通信使用之強波器、增波器及導波器…… 等。

•  不須電台執照者: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經型式認證、審驗合格或專案核准,始得設置、持有。如低功率射頻電機:藍芽耳機、無線電腦週邊設備、遙控玩具、無線麥克風、 FM 發射器、無線低功率對講機 …… 等;電信終端設備:手機、無線及有線電話電話機、傳真機 …… 等。
 

煩請店家注意檢查相關商品賣場,若有尚未符合上述要求者,請儘速補上上述應揭露之相關資訊。NCC及相關單位即日起將加強查核未確實填寫的店家,若販售商品遭檢舉屬實,除了將下架賣場外,也可能因違反法令而受罰,請店家務必注意及遵守。

經濟部公告應施檢驗商品

為了保障消費者商品使用安全,經濟部全面施行《商品檢驗法》,請您在刊登商品前務必確認是否屬【經濟部公告應施檢驗商品 】及是否具有檢驗合格標識。

 

由於應受檢驗的商品類目眾多,包括嬰幼兒用品、玩具、家電、資訊產品、照明燈具、消防器材等數大類,詳細商品類目以《商品檢驗法》,請您在刊登商品前務必確認是否屬 標準檢驗局 網站公佈為準。

 

另依《 度量衡法 》,如為應施檢驗商品(不包含非供交易用秤、三公斤以下用秤),刊登前請確認是否為 【 經濟部公告應施檢定度量衡器 】及是否具有檢定合格印證。應受檢定的度量衡器同樣因種類眾多,包括各類磅秤、電子秤、電表、水表、噪音計等數大類,詳細度量衡器種類以 標準檢驗局 網站公佈為準。如為非供交易用秤,商品標題、描述及圖片不得載明供特定用途使用(如秤珠寶、茶葉、中藥、藥材、咖啡、五金等...)。

 

應施檢商品業者說明:

※  報驗義務人:

●依照商品檢驗法第8條,如果您是自行進口(包含代購業者)或製造(包含組裝及修改)應施檢驗商品銷售,即負有報驗義務,而這些應施檢驗商品在未完成檢驗規定前是不可以運出廠場、輸入或進入市場的(檢驗時點依公告之檢驗方式)。
●如果您的商品係委託他人產製或輸入並以您的名義在國內銷售,您亦屬報驗義務人。
●如果您為銷售者,而產製者、輸出入者、委託不明或無法追查時,您亦屬報驗義務人。違反報驗義務,可處新臺幣 20 萬元以上 200 萬元以下罰鍰。

※  向國內上游業者進貨銷售之店家:

●依照商品檢驗法第 6 條第 4 項,銷售者不得陳列或銷售未符合檢驗規定之應施檢驗商品。請您先確認刊登的商品是否屬於 經濟部公告應施檢驗商品 ,並請您於刊登前務必自行檢視商品本體上是否有 「商品檢驗合格標識」,並將含有合格標識之商品圖片揭露於於賣場內容(例如商品圖片)中。
●如果您是向國內上游業者進貨銷售,則於銷售進貨時,應要求上游業者提供商品已符合檢驗規定之證明,否則請勿販售,以免觸法。
●依照商品檢驗法第 60 條第 2 項,銷售者陳列或銷售未符合檢驗規定之應施檢驗商品,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依照商品檢驗法規定可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1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應施檢商品未依規定販售相關罰則:

商品檢驗法

● 報驗義務人違反標示義務,可處新臺幣 10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商品檢驗法第 59 條第 1 項)
● 報驗義務人為不實標示者,可處新臺幣 15 萬元以上 150 萬元以下罰鍰(商品檢驗法第 59 條第 2 項)
● 報驗義務人違反報驗義務, 可處新臺幣 20 萬元以上 200 萬元以下罰鍰(商品檢驗法第 60 條第 1 項)
● 陳列或銷售未符合檢驗規定之應施檢驗商品,可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商品檢驗法第 60 條之 2)。
 

刊登應施檢商品注意事項


Yahoo奇摩商店若發現店家所銷售之物品 屬於經濟部公告之應施檢驗商品,得要求店家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無法提供或經主管機關因您的商品未經檢驗合格而檢舉您的商品,除了將下架賣場外,也可能因違反法令而受罰,請店家務必注意及遵守,謝謝您的配合。

其他需領有執照或許可才能銷售或廣告之物品

如果販售商品需經過相關政府管理或檢驗機關核准許可才能販售,請依照法令事先申請核准並取得許可文件後使得販售。
 

肥料

內容
依照「肥料管理法」規定,販售肥料應取得肥料登記證(肥料管理法第五條),且販售亦不得有特定行為。如違反將依據肥料管理法處以罰鍰。

說明與範例
1.販售肥料前,應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發給肥料許可證。未取得者,不得販售(肥料管理法第五條)。違反者,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肥料管理法第27條)。
2.除肥料製造業者及輸入業者於製造、加工、分裝肥料外,販售肥料時,不得拆封、分裝、摻雜、稀釋或塗改肥料標示(肥料管理法第17條)。
3.肥料有下列情形者不得販賣(肥料管理法第18條):

  • 未取得肥料登記證者。
  • 來源不明者。
  • 未依肥料管理法規定包裝、標示者。
  • 品質不良者。
4.刊登肥料廣告者,應註明肥料登記證字號、品目及登記成分,並不得作虛偽、誇張及其他不正當之宣傳。(肥料管理法第19條)
5.未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條訂定公告之肥料規格之物品,不得以肥料之名稱或具有肥料效果為標示、廣告或宣傳(肥料管理法第20條)。

刊登注意事項
當您刊登肥料商品時,請於賣場中註明肥料登記證字號、品目及登記成分,並應注意:
1.不得作虛偽、誇張及其他不正當之宣傳。
2.不得拆封、分裝、稀釋肥料或塗改肥料標示販售。
3.如非肥料商品,不得宣稱其為肥料。
4.不得販售來源不明、未依法包裝標示及品質不良等肥料。

法規規定

  • 肥料管理法第十七條

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貯藏之肥料,不得拆封、分裝、摻雜、稀釋或塗改肥料標示。但肥料製造業及輸入業者,於製造、加工、分裝肥料時,不在此限。

  • 肥料管理法第十八條

肥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貯藏︰
一、未取得肥料登記證者。
二、來源不明者。
三、未依本法之規定包裝、標示者。
四、品質不良者。
前項第四款所稱品質不良,指不符合登記成分或依第四條所訂定公告之規格者。

  • 肥料管理法第十九條

刊載肥料廣告者,應註明肥料登記證字號、品目及登記成分,並不得作虛偽、誇張及其他不正當之宣傳。

  • 肥料管理法第二十條

未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條訂定公告之肥料規格之物品,不得以肥料之名稱或具有肥料效果為標示、廣告或宣傳。

  • 肥料管理法第二十七條

違反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而製造或輸入肥料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 肥料管理法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二條規定者。
二、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製造出廠或輸入之肥料,其品質未符合登記成分或本法規定之規格者。
三、違反第十七條規定者。
四、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者。

  • 肥料管理法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六條第二項規定,未載明「樣品」字樣或將樣品販賣或贈與者。
二、違反第十三條規定標示不明、標示不全、標示不實或未標示者。
三、違反第十九條規定者。
四、違反第二十條規定者。

  • 肥料管理法第卅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九條規定,逾三十日未辦理補發、換發肥料登記證者。
二、違反第十條規定,逾三十日未辦理歇業、停業、復業、變更登記或換證者。
三、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者。


相關連結


平台管理措施

  • 經管理人員發現確認違規,將進行賣場下架處理並通知警告。
  • 如連續或大量刊登違規商品經管理人員確認累犯或情節重大並經警告後未改善違規狀況,情節嚴重者,將可能予以關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