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店禁止刊登的商品或服務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

內容:
1.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係指本身含有毒性,經主管機關證實必須列管避免造成人或生物不適及傷害之相關化學物質及商品。

2.為避免民眾濫用、誤用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我國現以「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依法進行管理。


刊登及注意事項:
依照「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規定,毒性及化學關注物質不得以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交易當事人身份之交易平台進行販售,故禁止店家販售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相關商品。


法規規定: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 第 21 條
         毒性化學物質運作人不得將該毒性化學物質販賣或轉讓予未依第八條第四項、第十三條第 
         一項至第四項規定取得許可證、完成登記或取得核可者。但事先報經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前項之販賣或轉讓,不得以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交
         易當事人身分之交易平台方式為之。
  • 第 28 條
         關注化學物質之相關運作人不得將該關注化學物質販賣或轉讓予未依第二十五條規定取得
         核可者。但事先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前項之販賣或轉讓,
         不得以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交易當事人身分之交易平台方式為之。

相關連結:


禁刊商品範例:

  • 例如:石綿、甲醛(福馬林)、吊白塊、香豆素、硝酸銨、氫氟酸 ...等。

平台管理措施:
  • 經管理人員發現確認違規,將進行賣場下架處理並通知警告。
  • 如連續或大量刊登違規商品經管理人員確認累犯或情節重大並經警告後未改善違規狀況,情節嚴重者,將可能予以關店。

 

農藥

內容:

刊登及注意事項:

  • 為了符合法規要求,如需農藥商品請到具有專任管理人員及合法農藥販賣業執照的實體店家購買,不得在網路販售。


法規規定:

  • 農藥管理法
    • 第 26 條
      • 農藥販賣業者,應置專任管理人員,並應向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農藥販賣業執照後,始得營業。
         
    • 第 52 條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三、違反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二 十九條第一款至第四款、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 第三十七條或第三十八條規定。

相關連結:


禁刊商品範例:

  • 例如:毒絲本、巴拉松、巴拉刈...等等,若要查詢您的商品是否為農藥,請到「 農藥資訊服務網 」查詢。

平台管理措施:
  • 經管理人員發現確認違規,將進行賣場下架處理並通知警告。
  • 如連續或大量刊登違規商品經管理人員確認累犯或情節重大並經警告後未改善違規狀況,情節嚴重者,將可能予以關店。

 

動物用藥品

內容:

  • 用於預防、治療動物疾病之生物藥品抗生素、診斷劑,以及其他促進或調節其生理機 能之藥品。


刊登及注意事項:

  • 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之函釋,無論是否取得動物用藥品販賣許可證 ,均不得於網路販售動物用藥品。
  • 非動物用藥品,不得為具有預防、治療動物疾病或促進、調節動物生理機能之標示、 宣傳或廣告。
  • 如何判斷銷售之商品使否為動物用藥品:
    • 商品包裝標示有我國動物用藥品許可證字號。許可證字號包含「動物藥製字第 OOO號」、「動物藥入字第OOO號」、「動物藥外字第OOO號」。
    • 商品包裝上有預防、治療動物疾病或促進調節動物生理機能之藥品成分標示。
    • 商品包裝上如果沒有標示我國動物用藥品許可證字號,並不代表非屬動物用藥品, 賣家應自行確認銷售之商品是分含有動物用藥品成分,如無法確定,請向主管機關查 證後再行刊登,以免觸法受罰。


法規規定:

  •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 於網路販售動物用藥品,可依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四十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或第十 二款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 非動物用藥品之標示、宣傳或廣告,若涉及宣傳醫療效能,可依動物用藥品管理 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相關連結:


禁刊商品範例:

  • 例如:蚤不到(除蚤滴劑)、吉樂帶(含藥除蚤滴劑)、犬新寶(口服抗寄生蟲製劑)。

平台管理措施:
  • 經管理人員發現確認違規,將進行賣場下架處理並通知警告。
  • 如連續或大量刊登違規商品經管理人員確認累犯或情節重大並經警告後未改善違規狀況,情節嚴重者,將可能予以關店。

 

菸品及外觀印有菸品品牌之商品

內容:

  • 任何菸品:指全部或部分以菸草或其他含有尼古丁之天然植物為原料,製成可供吸用、嚼用、含用、聞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之紙菸、菸絲、雪茄及其他菸品。(菸害防制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
  • 任何類菸品(俗稱:電子煙):指以菸品原料以外之物料,或以改變菸品原料物理性態之物料製成,得使人模仿菸品使用之尼古丁或非尼古丁之電子或非電子傳送組合物及其他相類產品。(菸害防制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
  • 任何外觀印有相同或類似菸品品牌、菸品包裝之商品。
  • 菸品形狀之商品(說明如下)。


刊登注意事項:

  • 電子煙(即使為非菸品形狀)為類菸品,屬於本項禁止刊登商品範圍。
  • 即使菸品通過菸害防制法第七條所定之「健康風險評估審查」程序,亦不得販售。
  • 如販售商品內容包含尼古丁或宣稱療效(例如戒菸),屬於違反藥事法,依法亦不得販售。

法規規定:
  • 菸害防治法
    • 第8條第1項
      • 「販賣菸品不得以自動販賣、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購買者年齡等方式為之」。
        違反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 第12條
      • 「菸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其促銷或廣告,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以廣播、電視、電影片、錄影物、電子訊號、電腦網路、報紙、雜誌、看板、海報、單張、通知、通告、說明書、樣品、招貼、展示或其他文字、圖畫、物品或電磁紀錄物宣傳」。
        違反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 第15條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下列物品:一、與菸品或菸品容器形狀近似之糖果、點心、玩具或其他物品。二、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違反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相關連結:
禁刊商品範例:
  • 例如:
    • 一般香煙、雪茄、電子煙。
    • 提供電子煙抽食之液體(例如:電子果汁)、電子煙周邊商品(例如:電子菸皮套、電子煙外殼等)
    • 商品描述圖片中含有香煙品牌標誌或人物抽煙意象圖形,例如商品圖片含有牛仔拿香煙正在抽煙圖像。
    • 商品圖片中之商品印有香煙品牌標誌或人物抽煙意象圖形,例如T恤上印有長壽煙品牌標誌
平台管理措施:
  • 經管理人員發現確認違規,將進行賣場下架處理並通知警告。
  • 如連續或大量刊登違規商品經管理人員確認累犯或情節重大並經警告後未改善違規狀況,情節嚴重者,將可能予以關店。

 

政府核發之證件、證照、執照或車牌

內容:

  • 本項規定之證件、證照、執照或車牌,是指政府(包括我國及外國政府)依法核發之身分證明文件、證照、執照或車牌。


刊登及注意事項:

  • 無論該等文件是否已失效,Yahoo!奇摩均禁止銷售。
  • 亦不得販售上述相關偽造、變造之文件、證件、執照或車牌。


禁刊商品範例:

  • 例如:偽造或正本之身分證、護照、駕照、汽機車車牌、電動自行車車牌(鐵牌)或合格標章(雷射貼紙)...等。

平台管理措施:
  • 經管理人員發現確認違規,將進行賣場下架處理並通知警告。
  • 如連續或大量刊登違規商品經管理人員確認累犯或情節重大並經警告後未改善違規狀況,情節嚴重者,將可能予以關店。

 

任何含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超過0.5%之飲料、任何其他可供製造或調製上項飲料之未變性酒精及其他製品

指「含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超過百分之0. 5之飲料、其他可供製造或調製上項飲料之未變性酒精及其他製品。」(菸酒管理法第4條),本項酒類包括樣品酒、紀念酒等。

依「菸酒管理法」第31條規定:「酒之販賣,不得以自動販賣機、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購買者年齡等方式為之」。

違反前開規定者可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因此,為避免使用者違反前開規定,Yahoo奇摩商店禁止使用者出售上述酒類製品。

毒品、相關產製品及吸毒用品

  1. 本項禁止之毒品包含「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中所規定之所有毒品,例如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罌粟、古柯、大麻、安非他命等,及其種子、幼苗、花、葉等。
  2. 本項禁止之相關產製品包含使用前述原料(包括花、葉、種子)製成之任何產製品,例如大麻線香、鴉片線香、大麻保養品、罌粟花保養品等。
    請注意,只要您所銷售之商品含有前述成分,無論其商品性質且無論其含量多寡,Yahoo奇摩一律禁止刊登。
  3. 本項禁止之吸毒用品,依刑法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規定係指 「 專供吸食毒品之器具 」 。
相關法規:
  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2.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3.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4.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5.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6.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槍砲、彈藥、刀械、及任何警察、憲兵用品

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規定應取得中央機關許可始得販賣或持有之槍砲、彈藥及刀械,不得在Yahoo奇摩商店銷售。分別說明如下:

槍砲

  1. 禁止刊登火炮、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手槍、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魚槍、改造模型槍及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
  2. 縱使是古董,或供作運動射擊使用亦不得銷售。
  3. 可以刊登不具殺傷力之玩具槍,例如BB槍,但不得刊登道具槍及其他具打擊底火且外型、構造、材質類似真槍之模擬槍,無論是否可以改造成具有殺傷力,均不得刊登。
    請注意,「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查禁之模擬槍,雖然是指足以改造成具有殺傷力槍枝之模擬槍,但由於Yahoo奇摩並無法判斷賣家所銷售之模擬槍是否為足以改造成具有殺傷力之槍枝,因此無論可否改造成具有殺傷力,都請您不要刊登。
  4. 您在刊登玩具槍商品時,禁止使用具有誤導性或誇大之文字描述,例如:打鳥、防身武器、貫穿鐵罐、暗殺利器.....等,否則亦屬違規。

彈藥

  1. 禁止刊登(1)前款第1項各式槍砲所使用之砲彈、子彈及其他具有殺傷力或破壞性之各類炸彈、爆裂物,(2)作為玩具槍子彈使用之小鋼珠,及(3)提供玩具槍使用之子彈彈頭。
  2. 縱使是古董,或供作運動射擊使用者,亦不得銷售。

刀械

  1. 禁止刊登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鑽、匕首、鏢刀、非農用掃刀、鋼筆刀、蛇刀及十字弓。由於Yahoo奇摩無法判斷店家刊登上述刀械之殺傷力是否被主管機關認定為無需列管之刀械,因此無論店家可否提出警政單位所出具該刀械無需列管之公函,皆為禁止販售的商品。
  2. 縱使是古董,或供作紀念、裝飾、健身表演練習、正當休閒娛樂之用者,亦不得銷售。

另外為了避免有心人士假冒執法人員,Yahoo奇摩商店禁止刊登執法人員(包括警察、憲兵)所使用之服裝或用品,例如:

  1. 制服
  2. 便帽、盤帽
  3. 徽章
  4. 含有徽章之任何用品、證件或服裝

另外,依照「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警械屬於管制品,不能銷售予一般大眾,因此,Yahoo奇摩禁止刊登警械用品,包括下列:

  1. 警棍,包括甩棍及其他以金屬材質製成之伸縮棍
  2. 警銬
  3. 電擊器,例如電擊棒、電擊槍等,只要具有電擊功能,都在禁止之列

藥品、醫療器材(第二等級含以上)、眼鏡

藥品

除您符合「網路販售乙類成藥注意事項」資格,販售乙類成藥以外,您不能於Yahoo奇摩商店販售任何藥品,包括成藥、指示用藥、處方用藥、管制藥品、動物用藥、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藥品,如威而剛、羅氏鮮(減肥藥)、RU486、速復適康(Cefspan)、維骨力、善存、Zantrex-3等。

依主管機關於2015/6/30發布部授食字第1041404064號公告「網路販售乙類成藥注意事項」,開放網路可以販售乙類成藥。
乙類成藥主要為清涼劑、外用軟油膏(如小護士)、養毛髮劑、藥酒及漱口水…等。更多乙藥成藥商品可透過以下方式查詢:
西藥(在藥品類別選擇 「13.乙類成藥」):查詢
中藥(在類別選擇「乙類成藥」):查詢

 

◎ 您可以由下列說明瞭解您所銷售之商品是否為藥品:

  1. 商品包裝上如果標示我國藥品許可證字號(例如:衛署藥製字第ooo號、衛署成製字第ooo號、衛署藥輸字第ooo號、衛署中藥輸字第ooo號、內衛藥製字第ooo號、內衛藥輸字第ooo號、或內衛成製字第ooo號,即為藥品。如有「動物藥製字第ooo號」、「動物藥入字第ooo號」、「動物藥外字第ooo號」,即為動物用藥品。
  2. 您自行由國外帶回或進口之商品,如果(1)在台灣已經登記為藥品(衛生署藥物許可證查詢),或者(2)在台灣還沒有被登記為藥品,但其成分事實上含有衛生署所認定之原料藥,或其任一成分含量逾越食品含量之上限,則仍為藥品。如果您未申請衛生署輸入核准,依藥事法規定,甚至將被認定為禁藥,而受重罰。
    請注意:由於各國法令對於藥品之管理不同,部分在國外以食品管理之商品,在我國可能被認定為藥品,例如銀杏葉即是,自行輸入銷售此類商品將被視為禁藥而違反藥事法,您於刊登此類商品前,建議您先瞭解其成分確認其非屬藥品,或建議您詢問主管機關衛生署意見。
  3. 商品中文包裝上如果沒有標示我國藥品許可證字號,並不代表就不是藥品,如果其成分含有衛生署所認定之原料藥,或任一成分含量逾越食品含量之上限,但未申請藥品製造核准者,依藥事法規定,將被認定為偽藥。
    參見:維生素產品認定基準表.doc

◎ 您應自行確認您銷售之商品是否含有藥品成分,且敬請您勿銷售任何來源不明或成分不明之商品,如無把握,切勿以身試法,依最新修正之藥事法規定,違反者將受重罰:

  1. 製造或輸入偽藥者,處十年以下有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同時以犯前項之罪為常業者,得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兩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最重可處無期徒刑。
  2.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因過失不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以犯前項之罪為常業者,得處二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兩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 您銷售的商品如果是確實是食品,不是藥品,敬請您不要在商品名稱或說明內容中,使用藥品或類似藥品之名稱,如:減肥藥、減肥錠、減肥膠囊、減肥茶等涉及醫藥效能之詞彙,否則可能導致您的商品被移除。

進一步瞭解<藥事法

眼鏡

眼鏡是屬於必須經過專業人員診斷處方,才能使用之醫療器材,因此Yahoo奇摩禁止銷售下列物品。本項規定並未限制您銷售鏡框(不可含有度數鏡片)的權利:

  1. 隱形眼鏡(包括拋棄式隱形眼鏡)
  2. 無度數之角膜變色片

醫療器材

醫療器材是指可以診斷、治療、減輕或直接預防人類疾病,或足以影響人類身體結構及機能之儀器、器械、用具及其附件、配件、零件。

例如:血壓計、體溫計、電療器、低周波治療器、噴霧治療器、採血針、紅外線保健燈、隱形眼鏡去蛋白片、衛生套(保險套)、血糖機、血糖、尿糖、驗孕試紙、隱形眼鏡藥水、隱形眼鏡沖洗液、隱形眼鏡清潔液、隱形眼鏡保存液、體脂計、隱形眼鏡保養盒、超聲波美容導入儀、超音波美容塑身儀、瘦身貼布、酸痛貼布、洗多樂居 家護理DIY型灌腸器、吸鼻器、光鼻器、聽診器、衛生棉條、拐杖/助步器、輪椅、復建護具、復健用品、運動護具、OK繃等。
(不限以上舉例項目,請至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查詢

依主管機關公告,自2012/11/01起,藥商得於郵購買賣通路販賣第一等級醫療器材(如一般醫用口罩、棉花棒、紗布、OK繃、有度數的運動防護眼鏡<例如泳鏡、滑雪鏡、壁球護目鏡及潛水鏡、近視眼鏡(包括有度數的太陽眼鏡)、遠視眼鏡、老花眼鏡>…等);另可於郵購買賣通路販售下列第二等級醫療器材:

體脂計、保險套、衛生棉條、手術用口罩、手術用N95口罩、酒精棉片(酒精棉球)、優碘棉片(碘液棉棒、碘液紗布)、凡士林紗布、免縫膠帶、(硬式及軟式)隱形眼鏡保存用商品(含:清潔液、保養液、保存液、護理液、濕潤液、雙氧系統、去蛋白錠、隱形眼鏡用緩衝生理食鹽水)、第二等級醫療器材軟體、血壓壓脈帶(血壓袖帶、血壓量側臂帶)、月經量杯(月經杯、月事杯、月亮杯)、醫療用電動代步器(醫療用電動代步車)、動力式輪椅(電動輪椅、安裝於輪椅之電動輔助推行器)、海水洗鼻器(海水鼻用噴霧器、洗鼻鹽)、臨床電子體溫計(耳溫槍、耳溫槍專用耳套、額溫槍)。

依法令規定,郵購買賣通路販售上述第一、二等級醫療用品,必須取得許可執照之藥商才可刊登,若店家要販賣上述醫療器材相關商品,需經過申請始可刊登於『醫療用品/器材』。如有刊登需求請洽業務單位。

如經主管機關來函檢舉販售非核可的醫療器材,Yahoo奇摩商店即刪除相關商品。因法令相關規定甚為嚴格,為避免您日後遭罰,還請店家販售時多加注意。

活體動物、保育動物產製品

(1).禁止類-活體動物:包括所有哺乳類、爬蟲類、魚類、鳥類、兩棲類、甲殼類等活體動物(提供領養也不行)。
但若作為下列用途者,則允許刊登:供食用之海鮮、釣餌、飼料

(2).禁止類-保育動物產製品:如象牙、象骨等。

想知道哪些是保育類動物嗎?可以參考行政院農委會的公告

保育類動物產製品,是指前開公告動物之屍體、骨、角、牙、皮、毛、卵或器官之全部、部分或其加工品。

信號彈、煙霧彈及供節慶、娛樂及觀賞之炮竹煙火

本項炮竹煙火包括(1)信號彈、(2)煙霧彈,及(3)供節慶、娛樂及觀賞之用,其火藥作用後會產生火花、旋轉、行走、飛行、升空、爆音、煙霧等現象之爆竹煙火,例如仙女棒、沖天炮等。
 

流通貨幣、紙鈔、有價證券、彩券

流通貨幣

流通貨幣是指由國內或國外政府所發行,目前仍有效,得持以購買商品或服務之紙鈔或硬幣。請注意,紀念幣不在禁止範圍之內。

有價證券(如:股票)

本項規定之有價證券包括股票、債券、公司債等,得持以行使權利之投資或債權憑證(不論國別及年份),但投資對象如果已經不存在,或該有價證券已經失效,可以刊登於「收藏品與藝術品」分類下銷售,但商品標題應註明「已經失效」,否則Yahoo奇摩將予以刪除。

 

賭博或與線上遊戲有關之權益,如遊戲帳號、遊戲幣、遊戲裝備/道具等

禁止販售有關賭博或是線上遊戲有關之實體或是虛擬商品,例如遊戲帳號、遊戲幣、遊戲裝備/道具….等等。

線上遊戲商品如具備其他用途(例如購買線上遊戲以外之虛擬商品),則不屬於本規範禁止之列。 惟此類商品限刊登於「購物中心 > 書籍/文具/影音/ > 票券玩樂生活 > 點數卡 」類別,違反者將依「禁止的刊登行為 將商品刊登在錯誤或與商品無明確相關的類別」規範移除之。

禁止任何侵權之商品及行為,例如侵犯他人商標權、著作權、專利權、姓名權、人格權等

銷售侵害他人著作權、商標、專利等權利之物品(例如以下物品),將可能涉及相關之民刑事責任,建議您仔細閱讀下列說明:

  1. 盜版軟體、CD 、VCD、DVD及其他出版品。
  2. 仿冒品,如仿冒的名牌皮包、衣服、手錶等。
  3. 未經授權,利用他人著作、商標與專利之物品。
  4. 逾越授權範圍之物品。
  5. 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之軟體、CD、VCD、DVD、書籍或其他出版品(俗稱水貨)。

一、什麼是著作權

著作權是指因著作創作完成依著作權法受保護的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著作則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包括語文、美術、攝影、視聽、錄音、圖形、電腦程式著作等。

您銷售之物品如果是屬於下列任一情形者,將侵害他人之著作權,為避免您違反法令,並確保權利人及買家的權益,Yahoo奇摩禁止刊登下述物品:

  1. 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重製之物品,例如:盜版的遊戲、軟體、CD、VCD、DVD、書籍及其他出版品。
  2. 自行利用燒錄機、錄音機、錄影機、影印機等錄製或拷貝的遊戲、軟體、CD、VCD、DVD、書籍及其他出版品。
  3. 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之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請注意,即使是在國外購買的合法版本,因為並非合法輸入,仍視為侵害著作權,亦不得銷售。例如:平行輸入的軟體、CD、VCD、DVD、書籍及其他出版品(俗稱水貨)。
  4. 未經著作權人同意而使用他人著作之物品,例如:使用他人劇照、畫作印製的月曆、杯子、衣服等。
  5. 逾越著作財產權人授權範圍之物品,例如,為出租版本的VCD/DVD。
  6. 未經著作人或表演人同意而自行錄製的演講、音樂、影片或其他著作、表演。
  7. 電腦遊戲或軟體的試用版、Beta版、或其他非正式發行版本。請注意,這些物品也是屬於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未經著作財產權人許可,自行重製、販售或散布亦屬侵害著作權的行為。
  8. 著作權人在授權時已明確限制轉售的著作,例如:授權予特定學校的校園(網路)版(只能在校園內使用,不能另行重製銷售或流出校外)、軟體的OEM版(指隨機器設備銷售的版本,這種軟體只能安裝在該機器設備上,不能單獨銷售)。
  9. 自行燒錄或拷貝的自由軟體或開放原始碼軟體光碟。您應瞭解,自由軟體或開放原始碼軟體仍享有著作權,且自由軟體或開放原始碼軟體的原始著作權人對於這些軟體 的使用或散布,有不同的規定,因此,您雖然可以使用這些軟體,並不代表您可以銷售這些軟體,為了避免爭議,Yahoo奇摩禁止銷售含有此類軟體之光碟 (或其他任何媒介)。

二、什麼是商標權

商標權是指企業或商號用來表彰自己營業或商品之名稱或標章,經過註冊後,所享有之專用權。比較常見的商標可能為文字、圖形、顏色組合、聲音,或文字與圖形之結合,例如:NIKE及其圖形;萬寶龍的六角星圖形等。

您銷售之物品如果是屬於下列任一者,將侵害他人之商標權,商品將會被刪除:

  1. 未經商標權人同意而於商品上標示該商標權人之商標,例如:仿冒的名牌皮包、衣服、手錶、首飾、鞋子等。
  2. 使用與他人商標近似之名稱或標章,而可能使消費者混淆者,例如:使用「VISHY」,可能使人誤認為「VICHY」等。

另外,請注意下列事項:

  1. 您如果明知您所欲銷售之物品是仿冒品,但仍標明為真品時,除會侵害他人之商標權外,並將涉有刑法之詐欺罪。
  2. 您如果不確定您銷售之物品是否為真品,建議您勿銷售之。
  3. 您如果於刊登說明中敘述您不確定是否為真品,請網友自行判斷等等,並不會因此而免除您的法律責任。為避免爭議以及保護您免於誤觸法網,該商品將會被刪除。

任何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依法令禁止販售之商品

其他禁止販售商品規範內容未列出的任何違反社會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是依照政府各項法令依法禁止的商品。

停止輸入查驗之日本食品

一、停止輸入查驗(即禁止進口)︰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衛福部「停止輸入查驗之日本食品品項別及其生產製造地區」規範,下列商品不得輸入我國,故亦不得於網路販售。
(一)日本國內限制流通的產品,為當然停止受理輸入查驗。
(二)下列地區生產製造之野生鳥獸肉、菇類、漉油菜︰福島縣、茨城縣、櫪木縣、群馬縣、千葉縣。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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