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營利事業所得稅?

  1. 凡是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的營利事業,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2. 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其來自中華民國境外之所得,已經依照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的所得稅,可以由納稅義務人提出所得來源國稅務機關發給的同一年度納稅證明,並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簽證,自其全部營利事業所得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扣抵的金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國外所得,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所增加之應納稅額。國外分支機構或營業代理人有虧損者,也應該併同國內總機構合併計算。
  3. 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的營利事業所得,依法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所得稅法第 3 條)
    (財政部 64.7.15. 台財稅第 35080 號函)

營利事業所得稅計算方式

營利事業所得稅起徵額、課稅級距、累進稅率及應納稅額計算公式分 2 種情況說明如下:

  1. 營業期間滿 1 年者

    第 1 級 50,000 元以下者 免稅
    第 2 級 100,000 元以下者 全部課徵 15%; 但應納稅額不得超過 5 萬元以上部分的半數。
    ( 在 71,428 元以下者 T=(P-50,000)×1/2 2.P 在 71,428 元以上者 T=P×0.15)

    第 3 級 100,000 元以上者 就其超過十萬元以上 T=P×0.25-10,000 元部分課徵 25% 。
    附註: T= 稅額   P= 課稅所得額

  2. 營業期間不滿 1 年者

    應先將其課稅所得額按實際營業期間相當全年之比例換算為全年課稅所得額,依適用稅率計算稅額後,再就原比例換算為本期應納稅額。至於營業期間之起始日以營利事業登記核發日為準,當月份全月均視為營業。

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辦理的時間與方式

凡會計年度採曆年制的營利事業,應於每年 5 月 1 日 起至 5 月 31 日 止,填具結算申報書,向申報時登記地所屬之稅務機關辦理申報,採特殊會計年度的營利事業,申報期限比照曆年制推算。例如採 7 月制會計年度的營利事業應在 11 月 1 日 起至 11 月 30 日 止辦理結算申報。
(所得稅法第 71 條、第 101 條 )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 49 條 )

以上資料摘自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