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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刊登商品:開鎖器具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63 條規定「無正當理由,攜帶用於開啟或破壞門、窗、鎖或其他安全設備之工具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 為了避免開鎖器具的流通產生危害社會治安的疑慮,拍賣禁止刊登「萬能鑰匙」、「開鎖槍」等相關具有開鎖功能的器具,管理人員將會刪除此類型商品,相關刊登費用恕不退還。

本規則僅限於開鎖器具,合法提供專業開鎖服務的業者,可以在【服務】類別刊登分類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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