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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類:菸及外觀印有菸品品牌之商品  
Yahoo!奇摩禁止刊登(1)任何菸品,(2)任何外觀印有菸品品牌之商品,以免您違反菸害防制法(說明如下),而受處罰。

本項所規定之菸,包括香菸、菸草、雪茄、捲菸、菸絲、鼻菸、嚼菸及其他任何菸草製品(菸害防制法第二條第一項)。

關於菸害防制法

  1. 依「菸害防制法」第5條規定,「販賣菸品不得以自動販賣、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購買者年齡等方式為之」,違反者可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2. 依「菸害防制法」第9條第一項及衛生署解釋令,菸品廣告不得以網際網路方式為之,請注意,您刊登的商品縱然不是菸品,但若商品外觀印有菸品品牌時,例如××菸盒模型、××菸盒形狀撲克牌、印有××品牌之手錶、打火機、菸灰缸等,會被主管機關認定有為特定菸品宣傳之嫌疑,而為菸品廣告,可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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