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限制類:旅遊業務/國際機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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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業務 依我國【發展觀光條例】第26條的規定,經營旅行業者,應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依法辦妥公司登記後,領取旅行業執照,始得營業。如果您並非旅行業者,依據該條例第27條規定,不得經營旅行業業務。而該條規定旅行業業務範圍如下:
一、接受委託代售海、陸、空運輸事業之客票或代旅客購買客票。 另依【旅行業管理規則】第32條的規定,旅行業以電腦網路經營旅行業務者,其網站首頁應載明下列事項,並報請交通部觀光局備查:
一、網站名稱及網址。 如您拍賣商品之刊登涉及前列條文提及的旅行業業務,請將您的旅行社相關資料一併在商品描述中說明,如經Yahoo!奇摩拍賣發現您未寫出旅行社相關資料,將一律移除,恕不退還刊登相關費用。 國際機票 依我國《旅行業管理規則》第三條的規定,旅行業區分為綜合旅行業、甲種旅行業及乙種旅行業三種。其中只有領取綜合旅行業以及甲種旅行業執照者才得代售國際機票。如果沒有取得綜合旅行業以及甲種旅行業執照,卻販售國外機票依《發展觀光條例》,可能受到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請您刊登國際機票時,將您的旅行社公司名稱一併在商品描述中說明,如經Yahoo!奇摩拍賣發現您未寫出公司名稱,將一律移除,恕不退還刊登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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