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限制類:環境用藥 | ||
環境衛生用藥係指「環境衛生用殺蟲劑、殺蟎劑、殺鼠劑、殺菌劑及其他防制有害環境衛生生物之藥品」。如蚊香、電蚊香、液體電蚊香、噴霧殺蟲劑、蟑螂藥、螞蟻藥、老鼠藥、環境衛生殺菌劑 … …等,以及萘丸、合成蟑腦丸、對二氯苯......等防蟲藥劑。 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9 條之規定, 非持有環境用藥許可證、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者,不得為環境用藥廣告。 如果您為一般民眾、個人或非上述業者,請不要上網拍賣環境衛生用藥, 否則將被視為非法廣告,主管機關可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48 條處新台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 若您持有環境用藥許可證、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則請您刊登環境用藥時,一併註明您的「廠商名稱」及「環境用藥許可證字號」、「環境用藥販賣業許可執照字號」或「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字號」。 如經 Yahoo! 奇摩拍賣發現您未註明上述資料,為避免您觸法,將移除相關拍賣商品,恕不退還刊登、廣告等費用。 參考法規: 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5 條 環境用藥:指下列環境衛生、污染防治用藥品或微生物製劑,依其使用濃度及使用方式分為環境用藥原體、一般環境用藥、特殊環境用藥: (一) 環境衛生用殺蟲劑、殺 蟎 劑、殺鼠劑、殺菌劑及其他防制有害環境衛生生物之藥品。 (二) 防治空氣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或處理廢棄物之化學合成藥品,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三) 利用天然或人工改造之微生物個體或其新陳代謝產物所製成,用以防治空氣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處理廢棄物或防制環境衛生病媒之微生物製劑,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第 9 條 製造、加工或輸入環境用藥,應將其名稱、成分、性能、製法之要旨、分析方法、毒理報告、藥效 (效力) 報告及有關資料或證件,連同標示及樣品,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查驗登記,經核發許可證後,始得製造、加工或 輸入。 第 32 條 非持有環境用藥許可證、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者,不得為環境用藥廣告。第 46 條 製造、加工、輸入偽造或禁用環境用藥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明知為偽造、禁用環境用藥,而販賣、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貯存或為之調配、分裝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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