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限制類:車輛出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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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 公路法 】 ,若民眾不是運輸業者,而從事車輛出租業務,或刊登出借私人自用車給網友,將違反法令。 公路法第 34 條第 1 項第 5 款及第 6 款規定以小客車或小客貨兩用車租與他人自行使用為營業者,即屬於小客貨車租賃業之範疇。 未依公路法申請核准,而經營公路運輸業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其停業,其非法營業之車輛牌照並得吊扣二個月至六個月,或吊銷之。 Yahoo! 奇摩拍賣呼籲各位賣家,您若不是小客貨車租賃業或運輸業者,請您勿刊登出租自用車服務;若您為租賃業或運輸業者,請您務必在商品描述中說明相關資訊。如您未作說明, Yahoo! 奇摩拍賣將認定您不是小客貨車租賃業或運輸業,將移除該項刊登,恕不退還刊登相關費用。 請務必參考【 公路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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