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禁止類:權利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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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權利車,係指已設定動產擔保抵押或附條件買賣登記之車輛,債務人因未清償債務,為躲避債權人取回擔保車輛,而私自將車輛遷移、出賣、出質、移轉、抵押或為其他處分,該等行為顯已觸犯「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出賣、出質、移轉、抵押或為其他處分,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千元以下之罰金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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